台灣曾姓婦人談定1,810萬元向京成建設買房,先付10萬元訂金簽下預約,建商卻在事後反悔,只願退還12萬元了事。官司纏訟了三年多,建商竟把同一戶房子轉賣4,622萬元,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最終認定可歸責於建商,判賠所失利益加訂金,共新台幣2,8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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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 建商預訂單上有條件
- 法院算了「少賺的價差」
- 多賺2800萬最後全數奉還
- 曾姓婦人談定1,810萬元買房,付10萬元訂金,建商卻反悔。
- 訴訟期間建商轉賣同戶,價格暴增至4,622萬元。
- 法院判京成建設賠所失利益,加計訂金共2,822萬元。
當一間房子的差價高達2,800多萬元,建商會選擇按契約出售還是反悔?京成建設選了後者。
據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故事要從一張「預約」(預訂單)說起。曾姓婦人相中京成建設一戶新成屋,雙方談定總價1,810萬元(含車位),婦人先付10萬元訂金,簽下預約,準備進入正式簽約流程。
沒想到建商反悔了,京成建設事後可能是認為賣得太便宜,不願履行本約,只表示願意退還10萬元訂金另加 2 萬元了事。曾姓婦人不同意,直接告上法院,這一告就是三年多。
建商預訂單上有條件
京成建設在法庭上提出的理由為,當初預訂單上白紙黑字寫著「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建商主張公司握有最終出售決定權,反悔有理。
法律上,預約是「約定將來要簽正式買賣契約」的契約,跟本約(正式買賣合約)是兩回事。翻成白話是光簽了預約,不代表建商就有百分百反悔的空間;預約毀約讓本約簽不成,也要負起相關責任。
法院看的不是預訂單上的小字,而是實質。京成建設既然收了訂金、簽了預約,就負有進一步簽訂本約的義務;建商自己把房子轉手賣掉、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是可歸責於建商的事由。
官司一審二審都判曾姓婦人勝訴,但建商再度上訴,卻因為官司還沒打完,建商就先把房子以更高價賣掉,等於自己交出了一份「當初真的賣太便宜」的證據。
法院算了「少賺的價差」
曾姓婦人的損失不是那10萬元訂金,而是「所失利益」。就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不只算實際虧損,也算沒賺到的利益。
曾姓婦人方直接拿建商自己將該間建案賣的價格當作市價證據,訴訟期間,京成建設把同一戶房子連車位以4,452萬元加170萬元、共4,622萬元賣給別人。扣掉曾姓婦人原本談定的1,810萬元,差額是2,812萬元,這就成為婦人少賺到的所失利益。
一般人常以為建商反悔頂多是退雙倍訂金了事,結果法院直接算所失利益,金額跟訂金差了快三十倍。
加上原本繳的10萬元訂金,京成建設總共要賠曾姓婦人新台幣2,822萬元,並且從民國113年7月17日起到清償日為止,還要按年息5%計算利息,訴訟費用同樣由建商全部負擔。(曾姓婦人以941萬元供擔保後可聲請假執行,京成建設則要拿出全額2,822萬元供擔保,才能免除假執行。)
多賺2800萬最後全數奉還
京成建設原本盤算的差額,只是多退的2萬元。為了省下這2萬元,建商賭上訴訟,結果換來一張要多付2,812萬元所失利益、外加10萬元訂金的判決書。另賣他人賺到的價差幾乎原封不動吐回去,還倒貼三年多的訴訟成本。
這是很特殊的一個不動產民事案件,要是建商並未在訴訟期間出售該間房產,那可能結局就不一樣了。
常見問題建商簽約後反悔不賣,只退訂金合法嗎?
不一定。法院認定建商負有簽本約義務,若因可歸責於建商而無法履約,婦人可請求所失利益,不只是拿回訂金;本案建商最終被判賠2,822萬元。
什麼是「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是民法損害賠償的一種,指原本能獲得卻沒獲得的利益。法院以建商轉賣4,622萬元當市價,扣除原談定1,810萬元,算出2,8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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