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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共和國法案》第12023號及《稅務法規》(RR)第3-2025號對數位服務徵收加值稅(VAT)的實施,外國數位服務提供商及其服務的本地企業對其納稅義務產生疑問,相關問題已在《稅務備忘錄通告》(RMC)第47-2025號中獲得釐清。
為進一步提供說明,菲律賓國稅局(BIR)近期發布了RMC第59-2026號,針對非居民數位服務提供商(NRDSP)的註冊、跨境數位交易、平台類服務,以及租稅協定減免不適用於VAT等問題,提供了明確的解答。
是的,但仍視交易類型而定。
依據《共和國法案》第12023號、《稅務法規》第3-2025號,以及RMC第59-2026號的釐清,在菲律賓境內消費其服務的NRDSP,一般須繳納12%的VAT。
圖片來源:BIR數位服務VAT資訊素材
若交易屬B2C,或涉及位於菲律賓的個人消費者,則由NRDSP負責向BIR辦理註冊、扣繳並匯繳VAT,以及申報VAT申報表。
但若交易屬B2B,即NRDSP直接向菲律賓企業提供服務,則菲律賓企業須依據外國供應商所開立的發票,透過扣繳/反向扣繳方式匯繳VAT,並申報VAT申報表。
是的。即使NRDSP所提供的數位服務屬免稅項目,仍須向BIR辦理註冊並申報VAT申報表。其免稅銷售額應在VAT申報表中如實申報。
一般而言,外國數位服務提供商須辦理註冊。但若其僅與外國關聯企業進行交易,而非直接與菲律賓子公司交易,則外國關聯企業視為NRDSP,須向BIR辦理註冊。
RMC第59-2026號的一項重要釐清指出,VAT是對消費行為所課徵的獨立稅種,與主要處理所得稅(如營業利潤稅、權利金、利息及股利)的租稅協定有所不同。
BIR釐清,租稅協定條款一般不得援引以免除NRDSP的VAT義務,因為即使外國公司在所得稅方面享有協定優惠,仍可能須遵守菲律賓針對在本地消費之數位服務所訂定的VAT規定。
在此法律頒布之前,本地企業普遍須收取VAT,而許多外國數位服務提供商則不需要,政府認為此情況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數位服務VAT法》的目標在於為本地與外國服務提供商創造公平競爭環境。BIR透過要求無論服務提供商位於何處,均須對數位服務徵收VAT,以確保服務菲律賓客戶的各企業受到平等的稅務待遇。– Rappler.com
Mon Abrea 是全球稅務政策專家,亦是亞洲諮詢集團(ACG)的首席稅務顧問。ACG是菲律賓頂尖的稅務諮詢與投資顧問公司,為跨國企業、外國投資者及政府機構提供稅務策略、合規及政策顧問服務。如需策略性稅務諮詢,歡迎CONSULT ACG,或發送電子郵件至consult@acg.ph,以在亞洲、中東、大洋洲、歐洲及北美洲各主要城市舉辦投資與稅務簡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