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 10 月 1 日投票通過了一份加密資產託管規則提案,把過去三年懸而未決的問題擺到了明面上:註冊投資顧問和受監管基金,究竟可以把客戶的加密資產放在哪裏。根據證監會當天發佈的新聞稿,提案依據 1940 年《投資顧問法》和 1940 年《投資公司法》制定,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加密資產以自託管方式持有,並允許州信託公司爲客戶和受監管基金的加密資產提供託管服務。 需要先把一件事說清楚概述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 10 月 1 日投票通過了一份加密資產託管規則提案,把過去三年懸而未決的問題擺到了明面上:註冊投資顧問和受監管基金,究竟可以把客戶的加密資產放在哪裏。根據證監會當天發佈的新聞稿,提案依據 1940 年《投資顧問法》和 1940 年《投資公司法》制定,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加密資產以自託管方式持有,並允許州信託公司爲客戶和受監管基金的加密資產提供託管服務。 需要先把一件事說清楚
概述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 10 月 1 日投票通過了一份加密資產託管規則提案,把過去三年懸而未決的問題擺到了明面上:註冊投資顧問和受監管基金,究竟可以把客戶的加密資產放在哪裏。根據證監會當天發佈的新聞稿,提案依據 1940 年《投資顧問法》和 1940 年《投資公司法》制定,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加密資產以自託管方式持有,並允許州信託公司爲客戶和受監管基金的加密資產提供託管服務。
需要先把一件事說清楚。提案中的"自託管"並不是普通投資者自己掌管私鑰的那種自託管。證監會委員 Hester Peirce 在同日發佈的個人聲明中特意加了引號,指出該術語在這裏描述的是投資顧問作爲託管人替客戶持有資產的情形,她本人更傾向於用"shelf-custody"來區分兩者。換句話說,這份文件的監管對象是註冊投資顧問、註冊投資公司和業務發展公司,以及它們替客戶和基金持有的加密資產,而不是個人錢包。
對市場而言,這份提案的意義在於補上了美國加密資產製度中最後一塊缺口。參議院 9 月 15 日否決了 CLARITY 法案的程序性動議之後,證監會並未停下,而是繼續按照自己的節奏推進規則制定,託管提案是這一系列動作中分量最重的一份。
核心要點
規則對象是機構,不是散戶。 提案適用於註冊投資顧問和受監管基金,即註冊投資公司和業務發展公司。對個人投資者自行保管私鑰的權利,提案不作限制,也不施加新的義務。
自託管有明確前置條件。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提案要點說明,顧問必須先判斷不存在可用的許可託管機構,此後每季度重新判斷一次,並在專業能力、私鑰管理、雙人授權、地址隔離、網絡安全和獨立會計師內控報告等方面滿足一整套條件。
州信託公司第一次被寫進規則文本。 2025 年 9 月的無異議函只是工作人員層面的執法立場,這一次證監會提議把州信託公司作爲許可託管機構寫入《投資顧問法》和《投資公司法》託管規則,並附加盡職調查、審計財報審閱、內控報告審閱和資產隔離要求。
非加密部分同樣重要。 提案取消了會計師須在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註冊的要求,爲授權自由裁量交易、常設授權書和無意託管設置例外,並刪除了基金使用券商託管時的過時條件。
這只是提案。 提案在《聯邦公報》刊登後開放 60 天公開徵求意見期,立案編號爲 S7-2026-35。最終規則的內容可能與現在的文本存在差異。
美國證監會這次提出了什麼
證監會在 10 月 1 日表決通過了題爲《投資顧問與受監管基金託管規則;加密資產託管規則》的提案,發佈編號爲投資顧問法第 7023 號,涉及《聯邦法規》第 17 編第 270、274、275 和 279 部分。CoinDesk 的報道稱,這份提案全文篇幅達到 760 頁,覆蓋範圍遠超加密資產本身。
主席 Paul S. Atkins 在配套聲明中表示,現行託管規則的許多條款早於互聯網出現,設計初衷只針對傳統資產,提案要給投資顧問和基金提供"a compliant pathway where none existed before"。證監會在新聞稿中給出的理由同樣直接:自 2008 年比特幣問世以來,加密資產已經從小衆事物成長爲投資者主動尋求敞口的資產類別,而規則沒有跟上。
規則覆蓋哪些主體
提案要點說明把適用範圍寫得很清楚。《投資顧問法》託管規則適用於顧問擁有託管權的客戶資金和證券,《投資公司法》託管規則適用於受監管基金的證券及類似投資。受監管基金在這裏特指註冊投資公司和業務發展公司。
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限定是資產範圍。Peirce 在聲明中援引提案原文指出,無論某項加密資產是否構成聯邦證券法下的"證券",擬議的《投資顧問法》託管規則修訂只適用於屬於資金或證券的加密資產,《投資公司法》下的擬議規則只適用於屬於證券或類似投資的加密資產。這意味着並非所有加密資產都會落入托管要求之內,具體判斷仍需回到資產本身的法律屬性。
爲什麼"自託管"這個詞容易被誤讀
The Block 的報道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並引述 Peirce 的澄清,強調該術語指的是顧問作爲客戶資產的託管人,而不是投資者直接控制自己的加密資產。Peirce 同時表態,監管機構應當保護投資者自行保管資產的權利,不應強迫投資者把資產交給他人保管。
對個人投資者來說,這份提案不改變任何既有選擇。無論是通過交易所持有,還是轉入自有錢包,決策邏輯與此前一致,關心如何購買比特幣和保管方式的讀者,可以參考更基礎的比特幣購買指南。真正會因爲這份文件改變操作方式的,是那些替客戶管理資產、受證監會註冊監管的機構。
顧問自託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提案在《投資顧問法》託管規則中新增條款,允許顧問爲其提供投資建議的客戶(包括受監管基金)以自託管方式持有加密資產,但附帶的條件相當密集。
前提是找不到可用的許可託管機構
第一道門檻是可得性判斷。顧問必須在接管加密資產之前確認不存在可用的許可託管機構,並在此後按季度重新作出判斷。證監會官員向 CoinDesk 表示,規則落地之後這種情形可能並不常見,更可能適用於託管機構尚未支持的新上線代幣。Peirce 在聲明中把這一條稱作門檻性條件,並指出現實中確實存在託管機構因爲技術能力或歷史監管表態而無法支持特定加密資產的情況。
專業能力、地址隔離與網絡安全
第二組條件圍繞操作能力展開。顧問需要具備就每一項加密資產進行安全保管的專業能力,並書面記錄作出該判斷的依據;需要建立、實施並維護防範損失、盜竊、濫用和挪用的保管系統,且至少每年複覈一次系統本身及其實施效果。提案明確要求保管系統涵蓋私鑰管理,以及任何加密資產交易須由至少兩人聯合授權。
資產隔離方面,顧問必須把每一位客戶的加密資產存放在僅存放該客戶資產的加密網絡地址中。網絡安全方面,顧問需要緩釋自託管所涉的網絡安全風險,並至少每年複覈控制措施及其實施效果。在接管資產後的六個月內以及此後每年,顧問還要取得獨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針對託管服務控制目標(包括加密資產保管)的內部控制報告,並至少按季度向適用客戶發送賬戶對賬單。
最後一條帶有明顯的法律技術色彩:顧問與客戶須以書面形式約定,把處於顧問自託管狀態的每一項加密資產視爲"金融資產",以便在適用的州法下獲得額外保護。這一安排指向的是統一商法典項下證券中介與權益保護的既有框架。
基金自託管與董事會監督
《投資公司法》下將新增一條託管規則,允許受監管基金通過其投資顧問以自託管方式持有加密資產,前提是該顧問遵守顧問自託管規則,且基金董事會對託管安排進行監督。
董事會的職責被寫得很具體。董事會需要在初始階段並此後按季度審閱顧問的書面報告,該報告記錄顧問認定不存在可用合格託管機構的依據;同時需要在顧問開始持有該加密資產之前並此後每年確認,基金的加密資產在由其投資顧問自託管的情況下能夠受到合理的照管。這實際上把一部分合規壓力轉移給了獨立董事。
州信託公司爲何成爲關鍵選項
州信託公司是這份提案中另一個分量很重的選項。按照提案要點說明,顧問或受監管基金在聘用州信託公司作爲許可託管機構之前並此後每年,必須經合理調查後有理由相信該州信託公司已獲相關州銀行監管機構授權提供加密資產託管服務,並且建立和執行了旨在防範加密資產及相關現金遭受盜竊、損失、濫用和挪用的書面政策與程序。此外還需要取得並審閱該機構最近一期年度審計財務報表和最近一期內部控制報告,所有客戶與基金的加密資產必須與該機構的自有資產相隔離。
這條路徑並非憑空出現。證監會投資管理部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發出過一封無異議函,表示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不會就顧問和受監管基金把符合條件的州信託公司視爲"銀行"以託管加密資產的做法建議採取執法行動。按照 Morgan Lewis 的梳理,該函件源於 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提出的申請,Peirce 與委員 Caroline Crenshaw 當時分別發表了支持與反對的聲明,Crenshaw 的異議集中在州信託公司監管標準不統一、未必具備與聯邦特許銀行同等保護這一點上。
從無異議函到規則文本,法律效力的差別相當大。前者只是工作人員層面的立場,不具約束力,也可以撤回;後者一旦定稿,將成爲正式規則的一部分。Peirce 認爲,允許符合條件的州信託公司擔任許可加密託管機構會提升競爭,同時擴大投資者保護與投資選擇。
顧問、基金與券商託管規則的現代化
加密資產之外,提案還包含一批醞釀已久的常規修訂,這部分內容對傳統資產管理機構的影響同樣實在。
註冊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法》託管規則將被重新編號至該法第 223 條之下,並作多處調整。提案爲獲授權的自由裁量交易權限設定了排除適用的情形,這一點直接回應了 2023 年提案最受爭議的設計。會計師須在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註冊並接受定期檢查的要求被取消。審計條款方面,所有審計財務報表須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境外集合投資工具除外;對臨近財年末設立的集合投資工具,基金中基金及其上層結構的審計報告交付期限相應延長。
提案還爲僅因常設授權書而擁有客戶資金和證券託管權的顧問提供獨立覈查要求的例外,要求顧問在客戶於合格託管機構開戶時發出的通知中載明客戶賬號,並在特定情形下爲無意取得託管權的顧問設置例外。註冊投資公司適用的例外被明確擴展至選擇按《投資公司法》接受監管的業務發展公司。
受監管基金與券商託管
《投資公司法》託管規則的現代化集中在三處。現行規則中針對券商託管的過時條件將被刪除,一條關於自由現金賬戶、已經無人使用的規則將被廢止,提案同時明確業務發展公司可以適用《投資公司法》託管規則。證監會在新聞稿中把爲受監管基金提供的券商託管服務與顧問的財務報表審計並列,視爲需要更新的重點領域之一。
對基金管理人來說,這組修訂的現實意義在於降低合規摩擦。券商託管條件的簡化意味着更多基金可以在現有體系內選擇託管對手方,而不必爲了滿足幾十年前設定的條件去做結構性安排。
記錄保存與信息披露
提案對《投資顧問法》和《投資公司法》項下的記錄保存規則作了對應修訂,爲新增的自託管、州信託公司託管和現代化條款配套記錄義務。其中一項值得單獨提出: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維護和保存在加密網絡上的記錄可以用於滿足兩部法律下的記錄保存要求。這是監管文本第一次正面承認鏈上記錄可以承擔合規留痕功能。
信息披露方面,提案將修訂表格 ADV 和表格 N-CEN,收集與加密資產託管以及代幣化基金份額有關的額外信息。這意味着一旦規則定稿,顧問使用自託管或州信託公司託管的情況,以及基金份額是否已經代幣化,都將進入可檢索的公開申報數據,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因此能夠觀察到行業的實際採用程度。
提案文本還說明,證監會預計將對 2009 年關於獨立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委員會指引作出若干修訂,以與新規則保持一致。
與現行規則相比改變了什麼
理解這份提案的分量,需要回到它替代的那一份文件。2023 年 3 月,證監會曾提出《保管顧問客戶資產》規則,擬把託管規則重新編號爲第 223-1 條,並將適用範圍擴展到顧問賬戶中的幾乎所有客戶資產,同時把自由裁量交易權限本身納入"託管"定義。該提案遭遇行業強烈反對,並於2025 年 6 月 12 日被正式撤回。
Peirce 在聲明中援引2023 年提案原文指出,由於多數加密資產在並非合格託管機構的平臺上交易,按照當時的邏輯,顧問從資產轉入交易平臺到交易結算的整個過程都可能構成違規。她把過去幾年形容爲一段讓投資顧問咬牙硬撐的監管過山車。
因此,兩份文件的方向幾乎相反。2023 年版本收緊範圍、擡高門檻,結果是許多顧問找不到合法的保管場所;2026 年版本的做法是擴大許可託管選項,在合格託管機構之外補上州信託公司和有條件的顧問自託管兩條通道,同時把自由裁量交易這一爭議點改寫爲排除適用的情形。至於 2025 年的無異議函,它解決的是"能不能這樣做"的執法風險,而現在要解決的是"規則裏到底怎麼寫"。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提案在《聯邦公報》刊登之後開放 60 天公開徵求意見期,立案編號 S7-2026-35,意見可通過證監會的立案評論頁面提交。按照常規流程,證監會將在意見期結束後整理反饋,再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調整文本,最終規則通常還需要一次委員會表決。時間上,這一過程通常以季度而非周來計量。
Peirce 在聲明中呼籲市場參與者認真閱讀篇幅可觀的提案文本,並回應其中大量的徵詢意見事項。考慮到她即將離任,這份提案也成爲其主導的加密資產工作組階段性工作的收尾之一。
監管節奏方面,託管提案延續了證監會近兩個月的推進路徑。8 月 18 日,證監會提出名爲 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的加密資產發行規則框架;9 月 17 日,證監會發布了針對代幣化全國市場系統股票交易的"創新豁免",給予五年期的有條件豁免。正如 CNBC 報道所述,參議院在 9 月 15 日阻止了 CLARITY 法案推進,監管機構隨後選擇以行政規則而非立法的方式繼續填補空白。
市場層面的反應則相對剋制。Yahoo Finance 的市場分析顯示,進入 10 月時比特幣在 8.3 萬美元附近交投,距離歷史高點仍有明顯距離,ETF 單日淨流入已從接近 10 億美元的水平回落。根據 Farside Investors 的 ETF 資金流數據,10 月 1 日美國現貨比特幣 ETF 錄得約 8,930 萬美元淨流出。託管規則屬於中長期的制度變量,短期價格更多由利率預期和資金流驅動,想跟蹤即時數據的讀者可以參考 MEXC 的比特幣價格頁面,平臺近期的 BTC 嘉年華活動頁也彙總了相關的市場信息。
James Mitchell 獨家觀點
在 James Mitchell 看來,這份提案真正重要的地方不在於"自託管"三個字,而在於證監會第一次承認了一個運行多年的事實:對相當一部分加密資產而言,合格託管機構根本不存在。2023 年的版本把託管當作一個控制問題來處理,結果是把合規機構擋在門外;2026 年的版本把它當作一個可得性問題來處理,於是纔有了州信託公司和有條件自託管這兩條通道。這個認知轉變的價值,高於任何單一條款。
市場最可能誤讀的,是"自託管"這個標籤。它描述的是投資顧問替客戶持有資產,與個人掌管私鑰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Peirce 用"shelf-custody"這個說法來區分,正是因爲她預見到了混淆的風險。第二個容易被高估的,是自託管條款的實際使用頻率。可得性判斷、季度複覈、雙人授權、地址隔離、年度內控報告和董事會監督疊加起來,構成一套成本不低的流程,理性的管理人只會在新上線資產這類確實沒有託管方的窗口期動用它。真正會被廣泛使用的是州信託公司條款,它把 2025 年無異議函的執法立場升級爲規則文本,法律確定性的提升是實質性的。
接下來最值得跟蹤的,並不是價格,而是三件事。第一是徵求意見期內的反饋結構,尤其是託管機構、州銀行監管機構與投資者保護團體之間的分歧點,這些分歧在 2025 年無異議函階段就已經公開化。第二是表格 ADV 和表格 N-CEN 的修訂能否保留,一旦保留,行業採用自託管和州信託公司的真實比例將第一次變成可統計的公開數據,而不是依賴傳聞。第三是鏈上記錄可用於滿足記錄保存要求這一條,它的技術條件如何界定,將決定這條規則是象徵性的還是可操作的。
從跨資產角度看,這件事的啓發在於託管基礎設施往往比價格更早決定資金能否進場。現貨比特幣 ETF 的擴張本身就建立在合格託管安排之上,而顧問管理的獨立賬戶、註冊基金和業務發展公司規模遠大於 ETF 通道。把託管路徑寫清楚,意味着這部分資金在制度層面具備了配置的可能性。但這只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提案能否定稿、以何種形式定稿,以及利率環境是否配合,都會影響最終結果,任何基於提案階段文本作出的確定性預期都應當打折扣。
常見問題
美國證監會這次允許普通人自託管加密資產了嗎?
提案並不針對個人投資者。文件中的"自託管"指的是註冊投資顧問替客戶持有加密資產,而不是投資者自己掌管私鑰。委員 Peirce 在聲明中專門作了澄清,並表示監管機構應當保護投資者自行保管資產的權利。對個人用戶而言,持有方式的選擇與此前沒有變化,這份提案既不限制也不新增任何義務。
這份提案適用於哪些機構?
適用於註冊投資顧問和受監管基金,後者包括註冊投資公司和業務發展公司。《投資顧問法》託管規則適用於顧問擁有託管權的客戶資金和證券,《投資公司法》託管規則適用於基金的證券及類似投資。另外,只有屬於資金或證券(以及證券或類似投資)的加密資產纔會落入托管要求範圍,並非所有加密資產都受其約束。
投資顧問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自託管客戶的加密資產?
核心前提是顧問判斷不存在可用的許可託管機構,且需每季度重新判斷。此外還需具備並書面記錄安全保管的專業能力,建立涵蓋私鑰管理和雙人聯合授權的保管系統,把每位客戶的資產存放在專屬地址,緩釋網絡安全風險並年度複覈,在接管後六個月內及此後每年取得獨立會計師內部控制報告,按季度發送賬戶對賬單,並與客戶書面約定將相關加密資產視爲金融資產。
州信託公司爲什麼重要?
許多州特許信託公司已經在實際提供加密資產託管服務,但在現行規則下,判斷它們是否符合"銀行"定義需要逐案分析州法與聯邦法,法律不確定性很高。2025 年 9 月的無異議函給出了工作人員層面的執法立場,這次提案則試圖把它寫入規則文本,並附加授權確認、政策程序審查、審計財報與內控報告審閱以及資產隔離等條件。
提案什麼時候生效?
目前尚未生效。提案在《聯邦公報》刊登後開放 60 天公開徵求意見期,立案編號爲 S7-2026-35。徵求意見結束後,證監會需要評估反饋並決定是否修改文本,最終規則還需經過委員會表決。因此現在的條款屬於擬議狀態,最終版本可能與當前文本存在差異。
除了加密資產,提案還改了什麼?
提案包含一批針對傳統託管規則的現代化修訂。《投資顧問法》託管規則將被重新編號至第 223 條之下,取消會計師須在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註冊的要求,爲授權自由裁量交易、常設授權書和無意託管設置例外,並調整審計條款。《投資公司法》方面,過時的券商託管條件被刪除,一條關於自由現金賬戶的規則被廢止,業務發展公司適用託管規則的問題也得到明確。
這對比特幣價格有什麼影響?
託管規則屬於中長期的制度變量,不是短期價格驅動因素。進入 10 月時比特幣在 8.3 萬美元附近交投,ETF 單日淨流入已從接近 10 億美元的水平回落,10 月 1 日美國現貨比特幣 ETF 更錄得約 8,930 萬美元淨流出,資金面主要受利率預期影響。託管路徑的清晰化理論上有利於顧問管理賬戶和註冊基金配置加密資產,但這需要規則真正定稿後纔會體現。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僅用於提供一般性的市場信息與監管動態分析,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財務建議、法律建議、稅務建議或交易推薦。文中討論的規則目前處於提案階段,尚未定稿,也未生效,最終條款可能與當前文本存在差異,涉及合規判斷的具體問題應當諮詢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律與合規專業人士。加密資產、股票及其他相關金融資產的價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歷史表現、技術指標和鏈上數據均不能保證未來結果。讀者在作出任何決定之前,應當自行開展研究,並結合自身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判斷。MEXC Crypto Pulse 團隊不對因使用上述信息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關於作者
James Mitchell 專注於比特幣和山寨幣的技術分析、市場趨勢及交易策略。他常駐倫敦,擁有超過 10 年的金融市場經驗。加入 MEXC Learn 之前,James 曾在一家歐洲領先的投資機構擔任高級分析師,並在風險管理和量化交易領域積累了專業經驗。
James 於 2017 年開始轉向加密貨幣市場,此後憑藉以數據爲基礎的分析方法逐漸受到關注。他擁有倫敦政治經濟學院金融經濟學碩士學位。其分析框架將傳統技術分析與鏈上指標相結合,旨在爲讀者提供具有實際參考價值的市場洞察。
專業領域:技術分析、市場趨勢與週期、交易策略、比特幣與山寨幣分析、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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